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

作者:2016/05/18 12:00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不良风气,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准有一下行为:
    (一)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 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等。
    (三) 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 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六) 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七)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末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制度,须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见附件)、并签订廉洁承诺书。
    报告内容: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告的程序:市(州)、县(市、区)党委书记向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上一级检监察机关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书面报告后,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纪检员)备案,有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同时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其中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问题。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纪委监察厅

                                                            2014年9月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