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施行一周年: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作者:系统管理员2017/07/07 11:23

    2016年8月,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纪委对该县民政局职工石海全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这事本身并不特殊,但随后的处理情况,引起了干部群众的关注——天镇县纪委对县民政局前后四任局长及两任纪检组长进行了问责。

  1名干部被查处,6名领导被追责。这样的结果,让许多党员干部感到震慑:一旦履责不力,终身难辞其咎。

  这不是孤例。自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施行以来,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正在成为常态。

以上率下,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2017年6月,已经从民政部离任近1年的中央纪委驻国家民委纪检组原组长、国家民委原党组成员曲淑辉,受到问责处理——

  曲淑辉的问题,出在担任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组长、民政部党组成员期间。因“未按照党中央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对驻在部门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严重失职失责”等问题,她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

  加上曲淑辉,民政部已有4名中管干部先后被问责。

  2017年2月8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和原党组成员、副部长窦玉沛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力被问责。

  2017年4月24日,中央纪委再发消息:民政部原党组成员、中国老龄协会原会长陈传书工作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

  “以强有力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是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部署的七项重点工作之一。2017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六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关键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责任担当起来,严肃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中央企业党组织问责所属企业党组织26个,追责534人;2017年1月至4月,天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失职失责问题87件,处理干部184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问责条例,责任意识切实增强,问责力度持续加大,“撒手锏”威力十足。

  问责的板子打下去,责任的担子挑起来!“集团党委班子议事敢讲真话了、更务实了。在处理干部、追究责任时,集团党委敢担当了。纪委也比以前‘硬’了,敢抓敢管了……”一位国企老总的话,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

较真碰硬,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2016年夏天,拟提拔为正厅级领导职务的湖北省仙桃市委原书记冯云乔(副厅级),还来不及走马上任,就被一纸问责通报“打回原形”。

  冯云乔公示期到期后的第二天,仙桃市发生部分群众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事件。直到事发15个小时后,事态恶化,他才从武汉家中赶到仙桃现场处置,且在处置过程中还存在未检查督办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不按规定报送紧急信息等问题。

  2016年8月2日,湖北省委决定,免去仙桃市委书记冯云乔职务,终止其提拔任用程序,另行安排工作。

  失责必问!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及退休等原因而免于追责。

  山西省某单位党委书记潘某虽已退休,但在任期间,他对下属单位3名班子成员被终审判处刑罚后,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党政纪处分。班子成员多次对其督促提醒,潘某仍无动于衷,后在巡视组督促下才组织研究,给予3人相应党政纪处分。对潘某严重失职问题及其他违纪问题,山西省纪委严肃追责,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降低其退休待遇。

  追究主体责任动真碰硬,对监督责任缺失的,更是黑下脸来,毫不含糊。

  2010年至2015年间,中煤地质总局收到信访举报288件,却无一起立案,未对一人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大量应立案审查的问题,均以组织处理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作为从事纪检工作十几年的纪委书记,总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郭守光不履行监督责任,有案不查、处置不力。2016年9月19日,国资委党委决定给予郭守光撤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处分,按部门正职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据统计,2016年以来,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2200余人,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20%。被问责的纪检干部中,纪委书记、纪检组长1400多人,约占64%。

  对违规者最大的震慑,不在于惩罚的严酷性,而在于惩罚的不可避免性。“没有特殊情况、不搞下不为例,不因失责者职务高、要提拔、人数多,就缓缓手、放一马,而是一把尺子量到底,体现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态度。”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完善配套措施,问责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

  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把检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和监督执纪的重点。”

  2017年7月3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国资委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张喜武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在张喜武的处分通报中,出现了这样一句表述:“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一段时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问题时,不仅对其存在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还对其在任期间,为官不为,对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严重缺位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并列为主要违纪事实一并予以追究。

  “党委担当不够,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不力”“‘两个责任’压得不实,执纪问责偏轻偏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执纪问责偏松偏软”……纵观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反馈,关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履职问责情况的内容也已成为“标配”。

  据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郑振成介绍,为保障问责条例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将问责工作纳入党委日常督查、巡视巡察、“两个责任”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问责工作,中央纪委办公会研究调整问责信息统计口径。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贯彻问责条例的配套制度。截至目前,50多个省区市和中央机关出台了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对问责主体、对象、情形、程序等进行细化。各地区、各部门还普遍建立了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月逐级上报问责情况。

  问责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相互呼应、相互配套,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则要求,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必须将这些党内法规贯通起来,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以强力问责倒逼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